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 民政府发布的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》进行修改 第一条 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等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、股份制企业、城镇集体企业、私营企业及其全部职工,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(以下简称企业和职工)。 第三条 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参加当地生育保险,并如实申报本企业职工人数、工资总额,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。 第四条 生育保险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,财政部门、工会组织负责监督。 ...